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东川区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
征求《东川区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东川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我单位草拟了《东川区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1日前书面反馈到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电话:0871-62138523
邮箱:815675709@qq.com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兴玉路3号
邮政编码:654100
东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7日
东川区促进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做好东川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就业帮扶,加强东川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科学开发和规范管理 ,充分发挥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作用,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云人社通〔2021〕81号)文件、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昆人社通〔2022〕121号)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2022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调整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公益性岗位是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农村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地就业为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条件
第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需求、农村社会公共服务需要和开发岗位资金的承受能力,合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制定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应尊重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符合安置条件的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聘用。1人只能安置1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能重叠安置在同部门或跨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
第五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管理,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不得跨村聘用。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合理设定工作量、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监测帮扶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应增加工作时长和工作量。
第七条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东川户籍16至65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或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劳动力;
(二)脱贫人口或监测帮扶对象残疾人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脱贫人口或监测帮扶对象患重病人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年龄超过65周岁以上的;
(二)户籍人口已全部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
(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和社保协理、村庄环境卫生保洁、村庄安保维稳员、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员、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员、就业和社保协理、公共卫生、疫情防控、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幸福食堂及其它公益事业及公共服务人员等岗位。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九条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经村组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人社局审批同意,乡镇(街道)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由村委会安排上岗。
第十条 易地搬迁乡镇(街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由迁出乡镇(村)实施评议、公示,由迁入乡镇(街道)审核,区人社局审批同意,迁入乡镇(街道)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并安排上岗。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在进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乡镇(街道)政府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岗位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报,提交个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
(三)村组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人,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村级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决议来讨论评议和决议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进行评议,确保把岗位安排给无技在身、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
(四)审核。根据申报材料、选聘条件和评议结果,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村委会对拟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在确定范围内村民活动室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六)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区人社局审批同意,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由村委会安排上岗。
(七)岗前培训及安排上岗。聘用人员确定后,各用人单位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并及时安排上岗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东川区人社局指导各乡镇(街道)、村结合实际开展岗位招聘,严格开展安置人员身份核实认定,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行按小时计酬,工资标准为不低于东川区最低小时平均工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过12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48小时。监测帮扶对象每人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1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72小时。
第十四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后,应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中途离职的,可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或原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岗位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平台拨付到个人。
第十五条 脱贫劳动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800元/人.月发放,监测帮扶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1200元/人.月执行。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十六条 争取省市就业专项资金和经区级统筹整合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各级衔接资金、区级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争取省市帮扶单位支持解决。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村委会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和考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东川区人社局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相关内容、范围、职责、上下班时间、标准等,明确考勤的具体措施。东川区人社局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履职情况、考勤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取消资格,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岗位退出
第二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进行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户口不属本乡镇本村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三)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5次的;
(五)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聘用协议的;
(六)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且经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一)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二)刑事犯罪的;
(三)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
(四)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有人员退出时,村委会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社局,及时结清并停止发放其岗位补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组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岗位人员工作量安排、人员管理、职责监督、日常考核等工作,对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属于无故旷工、工作不认真的,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报酬;对长期消极怠工,经考核考评为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直接解除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组要严把岗位确定关,坚决杜绝将乡村公益性岗位安排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确保把最适合的岗位安排给最需要的人员,坚决杜绝优亲厚友、顶岗、吃空饷、挤占挪用套取岗位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东川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情况、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东川区纪委监察委要加强监督问效,确保规范操作,有序运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东川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东川区易地搬迁乡镇(街道)原已安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移交到迁入乡镇(街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到202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