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东川区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区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3 | 区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5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6 | 区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7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8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9 |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 |
10 | 区卫生健康局(10类10项)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 一般检查事项 | 区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实地检查 |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全区 | 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