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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208-59430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03 16:11
名 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东川东起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东川东起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0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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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1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东川东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0522407191

法定代表人:王克军

地址: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东起路北段与团结路交叉口

2022年6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5月30日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查询到你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相关信息。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销售分公司东川东起加油站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上报情况截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你单位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2〕15号)后,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2021年7月23日你单位已经提交执行报告,被退回后不知情,接到我局电话后当天完成了提交工作。

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2020年版)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依法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你单位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