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金因润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13号
当事人:昆明金因润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73604562U
法定代表人:刘绍文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茂麓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收到群众投诉,前往昆明市东川区舍块乡茂麓村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单位1238m矿硐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2.矿硐下方,茂麓冲沟旁山坡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废石渣,经现场估算废石渣量大于5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营业执照》及委托书、《昆明金因润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查处问题整改措施》、《昆明金因润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茂炉小马槽矿点施工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 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 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流失、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1238m矿硐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罚款700元;
2、对固废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行为,罚款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