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齿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东川玉齿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11号
单位名称:云南玉齿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东川玉齿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PJQHX3M
法定代表人:张明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碧谷商业街3-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Dentrix 55)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询问笔录》、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的5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要求你诊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完善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Dentrix 55)辐射安全许可手续,手续完善前不得使用该牙科X射线机。
2.针对你诊所“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Dentrix 55)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经查阅诊疗记录该牙科X射线机于2020年11月开始进行诊疗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6万元(肆万陆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