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东川区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 (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东川区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
(送审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经对现行有效区人民政府级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有关清理单位报送的清理结果,形成了《东川区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公开参与度,现将《东川区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22年6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cqzfb2021@163.com
二、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东川区市府街8号,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4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东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办、局,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 号)规定,经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拟废止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湿地公园建设拆迁(除)和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0〕217号
说明:一是工作任务已完成。二是内容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规定相抵触。
二、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预拌商品混泥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1〕207号
说明:东政发〔2011〕207号第六条、第七条与《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规定冲突。
三、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7号
说明:2020年昆明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开展调整完善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昆司通〔2020〕126号),2021年下发了《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司通〔2021〕88号)。随着营商环境五张清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深入实施,此规定已经不符合东川实际及有关规定,拟予以废除。为此,区司法局广泛征求全区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均无意见,同意废止。
四、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区金融业入驻激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2〕119号
说明:因东政办发〔2012〕119号所涉及条款:(七)实行绩效考核机制。为调动各金融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按照《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川区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60号)规定,对各金融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机制。年终区金融办对驻区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进行绩效目标考核,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的30%用于奖励金融机构主要领导。现已不再执行。
五、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2〕128号
说明:该文件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特许经营权注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1〕138号)制定,市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3日废止昆政发〔2011〕138号文件。
六、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东川辖区内小江流域综合治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3〕91号
说明:规定与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悖,已停止执行。
七、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6〕28号
说明:一是执法主体发生了变更。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次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变更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二是主要内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不衔接。
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政规〔2019〕2号
说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川区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东政发〔2022〕29号)中,“(八)支持企业以商招商: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给予奖励……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给予一次性奖励……”已对招商引资中介奖励作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