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5号
单位名称:昆明铁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662644892N
法定代表人:张环宇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白云街南段金水人家小区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位于东川区铜都街道梨坪村的临时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砂石料,堆存面积约为400平方米,堆存砂石料未覆盖,堆存场地地面未硬化,未设置“三防”措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物料堆存“三防”措施,若无法完善“三防”措施须立即清运;
2.针对你公司“位于东川区铜都街道梨坪村的临时堆场场地内露天堆存有大量砂石料,未覆盖,堆存场地地面未硬化,未设置‘三防’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