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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205-53131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5-11 17:59
名 称: 昆明德钢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德钢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1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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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6

单位名称:昆明德钢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0486318X

法定代表人:曹德刚

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拖不卡镇大树脚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位于厂区原矿堆场内,有1200吨原矿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五)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要求你公司加强厂区环境管理,完善原矿堆场“三防”措施;

2.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2021年版)规定,选取个性裁量因子、共性裁量因子、修正因子,裁量处罚金额为53000元(伍万叁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