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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201-49905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1-25 15:07
名 称: 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25 15:07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1

单位名称: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5159356M

法定代表人:方元照

地址: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你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换证申请,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次换证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在新证未取得前不得从事任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69600元(陆万玖仟陆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