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2〕1号
单位名称: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5159356M
法定代表人:方元照
地址: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1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你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换证申请,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次换证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在新证未取得前不得从事任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之规定“处罚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进行计算,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69600元(陆万玖仟陆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