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魏恒宇粮油批发门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处罚〔2021〕1013号
当事人:东川区魏恒宇粮油批发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REQM9D
住所(住址):东川区铜都镇新桥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荀启芬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39880114132X
2021年9月14日,我局接到“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净化维权人员的投诉,称在位于东川区铜都镇新桥农贸市场的“东川区魏恒宇粮油批发门市”销售的一批“莲花”牌味精侵犯了其公司利益,要求我局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随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到达东川区魏恒宇粮油批发门市检查,在该店的货架上及仓库内发现了规格为1千克,批号:2020P08137km2,标有“莲花”注册商标的味精16袋,经维权人员现场初步判定,上述味精侵犯了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店内查获的16袋味精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具了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制〔2021〕1009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就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注册商标味精一案展开全面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2月份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购进“莲花”味精5件(20袋/件),在店内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以12元/袋的售价,已销售84袋,剩余16袋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购货时使用现金支付,没有开具发票。2021年9月14日,我局委托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对扣押的16袋味精进行鉴定,2021年9月14日,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000006产品鉴定书,结论为:“经我公司鉴别,上列产品属于侵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东市监鉴告字[2021]1008号《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非法经营额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按照当事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200元。
“莲花”商标于2016年1月14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15022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2019年6月11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的投诉书1份 ,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检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材料1套共10页,证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莲花”权利所有人及被委托人开展注册商标维权行为的资格;
5.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刘延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延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商标侵权事宜的工作人员,具有真假莲产品鉴定的资质;
6.当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①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的购货渠道、数量、销价、销售情况等违法事实;②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味精鉴定为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结论没有异议的事实;
7.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NO:000006产品鉴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味精为侵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莲花”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售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美極”专用权鲜味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1〕101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莲花”味精16袋。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银行(户名: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账号:0000036253137012 地址: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古铜路中段荣景花园一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