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石鑫轮胎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昆明市东川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 市监 罚 〔 2021 〕 01009 号
当事人:东川区石鑫轮胎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113MA6Q75E7XF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办事处板河口加油站往北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石荣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062*********1114
联系电话: 1580881515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蒙姑镇拖坑村公所大梨坪六社31号。
2021年4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东川区碧谷街道板河口(东川区石鑫轮胎经营部)销售假冒“建新”牌轮胎,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川区石鑫轮胎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建新”牌轮胎。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携同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碧谷街道陶苑新区17-7仓库(东川区石鑫轮胎经营部仓库)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标有“建新”注册商标标识的轮胎14套,上述物品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被我局予以扣押,并开具了《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决〔2021〕01007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2021年4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13MA6Q75E7XF。后在东川区碧谷街道办事处板河口加油站往北500米处开展轮胎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从昆明购进了规格:“建新”12.00R20轮胎14套,进货价是1700元/套,销售价是1850元/套。2021年4月30日,我局委托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进行鉴定。2021年4月30日,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为:1、没有生产日期;2、没有二维码和识别码;3、没有胎号和批号、胎号和批号不清晰完整。该批轮胎为假冒我公司品牌的伪劣轮胎;此商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建新”“马田”商标注册专用权。上述轮胎至案发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建新”注册商标是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12类:“汽车轮胎;缆车;机车。车轮毂;摩托车车轮,船;雪橇(车);飞机;自行车车毂(截止)”,核定使用商品商标,注册号为:第10383777号。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2021年4月30日,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第10383777号、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2021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东市监鉴告字〔2021〕01006号《鉴定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表1份证明 案件的来源;
2.现场笔录 1份3页,现场照片4张,证明 当事人销售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轮胎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 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建新”轮胎的进货渠道、数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情况及当事人销售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轮胎的违法事实;
6.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10383777号)复印件1份,证明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是“建新”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及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等权利的资格;
7.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其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彭明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 彭明良系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打假/商标侵权事宜的工作人员,具有现场鉴定的资质;
8.建新轮胎(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建新”牌轮胎系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告〔2021〕01009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胎,不能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的情形,当事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建新”注册商标专用权轮胎的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的规格为:“建新”12.00R20轮胎14套;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 银行:(户名:昆明市东川区财政局 账号:0000036253137012 地址: 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古铜路中段荣景花园一楼。)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东川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6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