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新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37号
单位名称:昆明市东川新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19440066W
法定代表人:杨红波
地址:东川区舍块乡云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2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昆明市东川新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你公司委托云南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金额作出的审计报告,我局重新于2021年11月30日重新调查,根据新的调查情况,于2021年12月3日重新作出立案。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4、云南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条(二)-3-(1)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立即停止建设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办理完成相关环保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
2.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三的罚款,共计2.8748万元(贰万捌仟柒佰肆拾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