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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106-424989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24 15:51
名 称: 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

发布时间:2021-06-24 15:51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7

单位名称: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95163232X

法定代表人(单位): 刘永富

详细地址:东川区拖布卡镇新店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24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投诉后联合东川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到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进行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厂区东侧尾矿沉淀池内的尾矿渣清运出尾矿沉淀池,并擅自将尾矿渣倾倒、堆放于环境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4、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尾矿渣清运行为,将已擅自倾倒、堆放的尾矿渣清运回原尾矿沉淀池;

2、处以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