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6号
单位名称:云南奥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97249777Q
法定代表人(单位): 陈伟兵
详细地址: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处理中央环保督查件(昆生环督转〔2021〕11号)文件交办的X2YN202104160009号投诉问题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产生的窑渣、煤渣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置,擅自填埋。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挖出擅自填埋的窑渣、煤渣,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行处置;
2、处以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