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4号
单位名称:云南海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L49054Y
法定代表人:高鸿海
地址: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便投入生产;2、公司厂区东北角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二)-4-(1):“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但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生产时已建成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和UV光催化氧化装置未运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条-(二)-4- (1)之规定,处以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圆整)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生产,处以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