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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106-423203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6-09 16:53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天荣冶炼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天荣冶炼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09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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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5

单位名称:昆明市东川天荣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4123K

法定代表人:王琦

地址:云南省东川区碧谷街道板河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322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砂石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2、厂区新建浓缩池和尾矿临时堆场,新增生产设备,尚未取得相关环评批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六条-(二)-1-(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砂石堆场进行密闭,无法密闭的进行清运。

2、处以人民币4万元(肆万圆整)罚款。

3、对于2020年9月新增的包装生产线立即到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继续建设,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