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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104-39420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4-01 15:12
名 称: 东川区红火铁合金废渣回收筛选厂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红火铁合金废渣回收筛选厂

发布时间:2021-04-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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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2

东川区红火铁合金废渣回收筛选厂

营业执照号码:92530113MA6MBFKP02

经营者 方方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运行产生的约100立方尾矿渣露天堆存在单位北面仓库围墙外,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未按国家标准及环评要求运送至尾矿堆场堆放。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古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理堆存在你单位北面仓库围墙外的尾矿并进行妥善处置;

2、处以100000元人民币(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