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昱成民政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1〕1号
单位名称:东川昱成民政福利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19440250L
法定代表人:何明富
地址:东川区板河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1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厂区北面空地露天堆存约500余立方冶炼废渣,未进行覆盖围挡,“三防”措施不到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拦,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拦,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O六条-(二)-1-(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以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拦,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对堆存于厂区空地上的冶炼废渣进行清理入库或完善“三防”措施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2、处以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