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www.kmdc.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52224292-202012-38434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10 15:53
名 称: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文号: 关键字: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0-12-10 15:53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42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81MA6KFQFK8D

负责人(单位): 顾金卫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新街小河边村4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25日,根据群众投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投诉地点,对投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负责人顾金卫用牌照为云A 9TB01的小货车在东川运输废机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车辆及废机油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3、由于运输车辆未密闭,部分废机油经过车厢底部流失到附近地面。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6-(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对收购的废机油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利用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对引发投诉、废机油进行转移;立即清理地面泼洒的废机油并进行妥善处置。

2、针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不予处罚;

3、针对车辆及废机油容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不予处罚;

4、针对由于运输车辆未密闭,部分废机油经过车厢底部流失到附

近地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2017年修改)第一一八条-(二)-6-(1)之规定,处以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罚款;

5、共计处以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