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长城耐火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19〕16号
昆明长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68369*****
法定代表人(单位):王*
详细地址: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2019年7月30日的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厂区大门上方(地面未硬化)及原料库外空地上露天堆放约100吨(60立方)砂石原料,烧成车间大门外堆放约60吨原料,原料均未进行遮盖、围挡,“三防”措施不到位。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条-(二)-1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堆放于厂区内的原料、成品砖及废旧耐火砖清理入库。
3、处以2万元人民币(贰万圆)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增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户名:东川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0000036253137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