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危害和影响,维护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详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东川区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相邻县、市发生、对我区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东川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东川区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东川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东川区人民政府根据东川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区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级负责处理;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由省级负责处理。
2.1.1区级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必要时可根据市级要求和应急处理实际,临时增补有关区级部门和单位为成员。
2.1.2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作出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理工作。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按照《昆明市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的规定,与区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信息发布。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主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坚持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步启动、同步实施,最大程度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港、澳、台事务,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对有关人员的防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督导检查;提出隔离封锁建议;经授权后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区工科信局:组织应急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区卫生健康局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安全问题;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查处、打击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落实强制隔离、社区排查、查找传染病例密切接触者、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指导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政府、企业、组织、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分配、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按规定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其政策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乘坐公路、铁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的及时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公路、铁路等交通疏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理工作。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健康、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检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区林业草原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协助做好参加城乡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区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现场自救互救,必要时组派红十字医疗队参与医疗卫生救援;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政府办外事科: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事务,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在东川外籍人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外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2.1.3现场应急指挥所
(1)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与区应急指挥机构一道,联合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所,直接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健康委与区应急指挥机构一道,联合组成以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直接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所服从派出机构的领导,其主要职责为:组成若干工作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组织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保证现场救援的良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卫生健康委予以协助。
现场应急指挥所设立前,暂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或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科普宣传等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由卫生应急科、疾控科、医政医管科等各相关科室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应急预案;协助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2.3专业技术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应急处理重要决策论证;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东川区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对策;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协助对特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
区级医疗机构:负责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感染控制。在全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心理援助、运送转送和院内诊疗,并负责第一时间采集伤病员样本;选派专家参加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技术支持任务。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中医院主要承担重要的医疗救治任务;各乡镇(街道)卫生院承担各辖区内一般医疗救治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监督执法人员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性质、程度及波及范围,由区卫生健康局按有关规定,指定具有安全保障条件的机构进行处理。
2.4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东川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传染病、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报告的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组报告的现场信息,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迅速召集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3报告
报告范围: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分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单位、义务报告人四类。其中,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检疫人员、疾控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等。义务报告单位和义务报告人指除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报告内容: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具体内容为现已掌握或核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及事件类别、时间、地点或涉及的地域范围、伤亡人数、主要症状体征、可能原因、事件发展的可能趋势等;目前已采取的处置措施、需求、建议等。
报告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铁路、交通、工矿企业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统一接收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在毗邻的县市区间、部门间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信息通报制度。
3.4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东川区环境复杂、交通不便的条件下,建立以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为骨干,各村、社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为网格的义务报病员制度,聘请义务报病员报告信息,广开信息收集渠道。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见附件2。
3.5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东川区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和完善与周边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确立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通道,保证及时、准确获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与四川省及本省其他州(市)接界的一线村卫生室(站、所)、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区外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外来就医者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和初步诊断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异常医疗信息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一线村卫生室(站、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入境者疾病流行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接到报告或通报的,区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报告市卫生健康委。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每月一次及不定期区外就医者信息汇总分析制度,对收集到的区外就医者异常医疗信息或区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及时汇总分析,在利用可能手段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上报。
4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响应级别。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区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其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建议,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准备,必要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区内发生。服从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响应措施
4.2.1区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区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
(4)采取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在辖区内采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及有关物品等措施。
(5)划定防控区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辖区内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封锁城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时,需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饮用水、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东川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省、市、县接界地区检疫。在与我区接界的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由东川区精神病医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严重程度,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大众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心理应激水平,对特殊群体和个体进行心理干预,维护大众心理健康,必要时提请上级医院支援。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区卫生健康局
(1)开展事件评估: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响应建议。
(2)成立指挥机构:提出是否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现场应急指挥所并确定区卫健系统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举办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理。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东川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区委宣传部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有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际交流,及时查明病因,明确诊断。
(5)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区卫生健康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及医院负责全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4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
(1)在区卫生健康局领导下,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区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5各级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有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有关知识和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提高应急能力和服务水平。
(6)区人民医院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参加现场检伤分类、医疗救护和伤病人员转运等工作。
4.2.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3非事发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东川区作为非事发地时,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适时做好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4事件评估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处理同时进行,我区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请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专家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区级评估组到达现场1小时内要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初步评估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2小时之内,及时组织市级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评估工作。市级评估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初步评估报告,在实验室分析结果出来后4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同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并向事区卫生健康局通报。
当我区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由市卫生健康委协助省、国家专家评估组赴现场和救援地开展指导、评估工作。接到省或国家的评估报告后,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按照“4.2.1”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按“4.2.2” 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收到报告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按“4.2.1”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所,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按“4.2.2”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必要时,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申请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加强信息收集和沟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首先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市、区人民政府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4.6应急资源紧急调集
区人民政府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组织检查全区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逐级调集应急物资,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需要。
区级应急力量不足时,可启动区域协作机制,依次动员组织周边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理。省级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国家支持。组织跨县(市)区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点应急物资的调用,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定。
5应急处理
5.1应急处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理。
安全第一原则:应急处理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做好安全防护,方可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
“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理效率。
5.2应急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区级应急处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作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健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铁路、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理;责成区气象局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件地区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区工科信局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所,协调指挥现场医疗救护、疾病防控、社会治安、信息收集、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3现场处理
5.3.1现场应急处理的部门与职责
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本级现场应急指挥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所,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方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技术工作方案。
各级专业技术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5.3.2现场应急处理的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工作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现场应急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理中的问题。现场应急处理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整理有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5.3.3现场应急处理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以保护未受害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与环境消毒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现场应急处理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程序进行。不同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事件性质、现场处理需要和技术难度,及时调集现场防控队伍、设备、物资等,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防控队伍应尽可能建立现场临时实验室和配备快速检验检查设备,提高现场工作效率。
5.3.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按照《东川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调集医疗卫生机构力量,组建现场应急医疗队,设立若干现场医疗点,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各司其责,确保现场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医疗救治中,首先要对伤病人员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急危重症伤病人员。确需转诊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具有病情说明和特殊转运要求的标志牌,并根据伤病情况由重到轻组织转运救治。现场应急医疗队完成伤病人员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现场处理终止,将现场救治病历统一交现场应急指挥所集中建档。
5.3.6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队伍和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服从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救治。
处理群体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开展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医疗救治中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采集样本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予以协助。
5.4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
发生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疫区实行封锁,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对疫区进行封锁,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观察等强制隔离措施。
发生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组织高危群众撤离时,区人民政府应按程序组织指挥撤离。需撤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启动区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全区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由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市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市)区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受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并报国务院备案后,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基层政权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在区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保障;区应急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区公安局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区委宣传部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区工科信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5.5应急队伍的撤离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报请市卫健委批准,依次撤离现场应急队伍。首先撤出省级和中心协作圈应急队伍,其次撤出市级和周边协作圈县(市)区级应急队伍,最后撤出区级应急队伍。
专家指导组在完成任务后,征得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部门批准,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医疗救援队在完成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任务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市、区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理现场。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发地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6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应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伤病人员救治需要,分别由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负责。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患者出院。
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报经区卫生健康局和区民政局批准。
5.7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或隔离控制的同时,要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经初步核实身份等情况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通报当地外事、统战、台办等部门。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客人、知名人士的,应及时向市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报告。需要向国外驻华使(领)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相应机构通报情况的,由市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三就地”原则开展应急救援,因技术原因需转入市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患者所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审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市卫生健康委、市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予以指导、协助。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外事办、统战、台办协同配合,组织医疗救治小组开展救治工作。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国际救援合作机构中救治;没有国际救援合作机构的,应安排在当地条件最为适宜的医疗机构中救治。救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市内外、境外技术支援,区政府应予协调。
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应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保险协议和双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台湾同胞,凭台胞回乡证,一律免交住院押金,其救治医疗费用出院时一并结算。与我省接壤国家边民入境救治,与国内居民一视同仁。
医疗救治中,涉及到民事法律等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外,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通报与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凡需要向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必须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通报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国际组织、毗邻国家和地区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并通知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委宣传部或经市卫生健康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9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隐患或危险因素基本消除;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事发地得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范围II级或I级事件的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
5.10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情况、伤病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以区人民政府为主,民政、人社部门和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及时组织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对遇难者善后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区民政局在应急结束后,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6.2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区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制定合理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时紧急调集征用物资和劳务,经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社会救助与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区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应急处理的保障
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7.1信息保障
主要包括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基础信息3个部分。预见信息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部门按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现场信息、基础信息按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的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理指挥平台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设;并负责加强对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开展工作,信息分析任务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实行数据信息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共享。
7.2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应急支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主要以3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现场处理、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理工作。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训练,有一定资质和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的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事件密切有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主要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机构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疑难问题。
省、市级专业机构组织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
7.3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队伍准备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青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性疾病(传染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非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和现场医疗救治、病人转运医疗队40人左右。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公立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队伍,配备基本装备,负责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应急队伍应装备必须的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应根据本单位的人员、技术、设备等情况,每单位组建不少于1支应急队伍,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支持、协助上级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建区级应急专家库和专家评估组。应急专家库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紧急救援、实验检测、信息、计算机、化学、微生物学等有关专业高级专家。专家库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区卫生健康局从应急专家库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
各级应急队伍要服从区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2培训和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东川区内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可开展部门联合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要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以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实力强、专业对口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
区卫生健康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7.4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立体化救援体系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指定区级紧急救援机构。拟订传染病院(区)建设方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区卫生健康局在核心救治机构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充实应急救治人员,保障应急救治工作。
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根据全市统一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要求,明确我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区内建立1—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个相对封闭、易于管理、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设立留验观察室应征求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区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从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管理及服务人员由区政府从有关部门、单位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
7.7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储备目录、计划
区卫生健康局按“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工科信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区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实际,制定东川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保证应急物资储备。
7.7.2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省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要在应急专业技术机构中建立一线定点实物储备制度,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应急处理消耗和合理损耗的物资,由卫生健康、审计部门核定后,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按职责及时补充。区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以协议形式委托医药公司或生产厂商进行二线实物储备,保证应急物资供应。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由协议医药公司或生产厂家按质量标准和生产计划启动生产。极少使用但较为重要的应急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储备清单,进行生产企业、销售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储备。开展中毒、放射、生化事件应急处理的特殊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应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救治基地医院中分级储备,全市统一调配使用;常用救治药品、设备、试剂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分级储备。
7.8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滚动结存制度。区发展改革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经费,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支持。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多方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9技术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观念,集中全社会的有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区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中央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7.10通讯保障和交通保障
全区各级应急队伍和应急处理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解决。
7.11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宣传、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健康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要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群众咨询服务。
7.12法律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预案修订意见,逐步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制保障体系。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预案准备和修订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制订下发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区卫生健康局应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全区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卫生健康局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新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等传染病。
事发地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附件1
昆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1发生肺炭疽病例;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及败血型鼠疫病例。腺鼠疫在全市流行; 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在1个县(市)区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1.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烈性传染性疾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
1.3波及我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1.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1.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1.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2.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病例数1—4例;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2霍乱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相邻州(市)。
2.3我省尚未发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2.4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昆明多个县(市)区发生,病例在短期内急剧增加。
2.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5人及以上病例。
2.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2.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11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3.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9例。
3.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3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1倍以上。
3.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例及以下。
3.6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及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7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3.8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4.1发生动物间鼠疫疫情;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4例。
4.2霍乱疫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4.3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5县(市)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东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一、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委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职形式,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经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二、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它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
三、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四、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市的义务报病规范;东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执行义务报病员的奖惩,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免费的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经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执行。
六、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