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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11-339140 主题分类: 施工有关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3 17:31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第三方质量监测合同书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第三方质量监测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0-11-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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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积全过程质量检测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DCQ2015ZB-03

签定地点:东川区轿子山水库管理局

签定时间:20151210

发包方(甲方):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管理局

承包方(乙方):云南堪中达岩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之要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年月1日水利部令第36)。《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助察规范》(CB50287-2006)、《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钢筋焊接按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0、《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普通泥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GB/T1345-2005、《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0)(idt ISO 679:1989)GB/T17671-1999等的要求;同时,为满足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能提供准确、及时、科学的质量检测数据供质量监督部门、工程理单位做出科学、正确的质量判断,并为最终的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提供,依据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管理局(以下称发包人)对轿子山水库工程(工程名称)进行了公开招标,接受了云南勘中达岩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于20151210日签订了本协议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壹万柒仟伍佰肆拾元整。

一、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按本工程检测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检测服务

()、工程名称: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

()、工程地点:东川区红土地镇

()、检测范围:水库枢纽及渠系配套工程

()、检测服务期限:水库枢纽及渠系配套工程施工期

()、承包方式:本合同按招投标文件总价承包,在实际工作中增加的检测项且技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计费。

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协议书《包活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其它合同交件(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治读,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

三、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本合同书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检测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承包人”是指承担检测业务和检测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继承人。

4、“检测机构”是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检测业务实施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检测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人员组成。

5、“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检测合同。

6、“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7、“进驻”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检测业务的行为。

8、“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9、“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称章。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规定”;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911日水利部令第36)

7、《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

8、《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2006);

10、《水工混凝上试验规程》SL352-2006

11、《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1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13、《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14、《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J140-2001

15、《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6、《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

17、《混凝土外加剂》GR8O76-2008

18、《水工建筑物止水带技术规范》DL/T5215-2005

19、《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0、《普通混凝士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J64-2000

2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

2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23、《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μm筛筛析法)GB1345-2005

2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B/T1346-2001

25、《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0)(idt ISO 679:1989)GB/T17671-1999等。

第三条本合同的检测依据为本合同项目的设计文件、水文地质报告、初设概算报告,预算及施工图、检测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依照国家、省、行业的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科学、准确地进行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间,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坚持“守法,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人员不得受雇于施工承建单位或接受其利益。

第五条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工作大纲根据工程特性制定检测实施细则以便,检测工作有序地进行且无遗漏,有权制止施工方不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的检测工作,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有权报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投标文件承诺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检测入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现场检测机构编制检测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检测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检测任务,并承担相应的检测责任。

第七条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招标文件满足工程检测需要、国家认可的计量测试部门年检合格的质检试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场检测人员应按照压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检测,工程有关键部位做到必抽必检。

第八条在工程检测服务期限内,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检测业务量的大小,对检测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換项目负责人须经发包人间意,同时应保持检测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次离开工地外出均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中请,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方能离开,每次现场重要会议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否则发包人将从每次支付的进度检测服务费中罚款2000/(),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第九条检测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可靠。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检测信思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检测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出现弄作们象,投管部门严甜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法律、法规严惩。

第十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整理试险数据,填写报告表()《一式四份)上报发包人。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书六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检测机构和所有检测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吴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本合同终止后应在三日之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二条承包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承包人不承担责。

第十三条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不代表监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的工作,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只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人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足而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承包人在服务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生事故自负,并承担一切费用。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发包人授权管理局建管科长,负责与检测机构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提前通知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承包人应从发包人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第十五条负责向承包人提全套工程图纸、设计报告、施工技术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以便承包人能够按设计要求进行质检工作。

第十六条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承包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负责协调承包人与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的关系,尽量为承包人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监督承包人的工作,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发包人应当维护检测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检测机构检测业务的开展。支持承包人的检测工作,在工作中对承包人坚持质量严要求、严把质量关的行为及言论,应毫不保留的支持。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将检测机构人员名单以及赋予检测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场所,以便承包人进行检测实验。

第二十条发包人向检测机构提供开展检测业务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部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承包人检测试验是在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抽检,故工程承包商检测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检测成果,发包人不能提交给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其检测试验成果。

第二十二条向承包人拨付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测费用。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检测期限届满结流检测报酬及最终审计通过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检测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事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日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日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遭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由承包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权取得未履行检测范出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三十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承包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按照合同金额5%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1、违约金:按合同金额5%支付违约金。

2、经济损失:按质检合同金额5%支付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承包人和承包人检测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合同价款支付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同价数支付时间为:

1、合同的承包方式

本合同按招投标文件总价承包,在实际工作中增加的检测项目按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计费

2、合回期服务费支付方法及支付时间

(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预付方法:预付款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承包人进场后支付,预付款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预付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扣回,扣回办法为在发包人累计支付服务费达合同金的20,发包人开始逐月扣款,至发包人累计支付服务费达合同金额的7O%时扣清全部预付款。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末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支付或返还发包人。

(3)工程进度付款

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工程进度由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4)竣工结算

当支付费用达到合同金额的80%,停止支付,并以剩下的20%作为滞留金,待最终完成所有合同项目,完工资料整理和移交、达标投产、安全鉴定,执行完合同,解除全部合同责任时支付剩余部份。


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检测业务范围内,检测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检测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检测合同生效后的3日内,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现场检测机构人员购买各种保险及各项意外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云南勘中达岩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有关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工作目标和要求。

2.认真限行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承担的有关安全工作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有关费用的及时结算和支付。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和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检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及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安全要求,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满足发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目标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和损失。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包人应不断健全和完普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目标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检测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认真制定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合理安排检测程序和时间,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将合同中安全生产费用真正用于安全工作。

6.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保证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施工区域的社会稳定,维护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参建各方良好的社会形象。

7.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检测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技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测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势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造成事故时,按业主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奖惩,并按责任比例承担事故损失。

2、如因业主或承包人违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由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合同书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四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昆明市东川区轿子山水库工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云南勘中达岩土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