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东川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东川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
1.3 适用范围
东川区现有尾矿库13座,其中三等库有2个,四等库有7个,五等库有4个,主要分布在汤丹镇、四方地工业园区、因民镇、拖布卡镇、舍块乡。本预案适用于辖区13座尾矿库发生的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灾难,本预案用于指导在发生下列事故灾难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1)尾矿库发生Ⅳ级(一般)及以上的事故;
(2)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3)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尾矿库事故。
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昆明市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下级预案为辖区内尾矿库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当辖区内尾矿库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的事故时,东川区级人民政府根据预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同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做报告由上级政府启动《昆明市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当辖区内尾矿库发生Ⅳ级(一般)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时,由发生事故单位启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综合应急预案》。预案衔接体系框图如图1-1:
1.4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尾矿库事故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I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49人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突发事故造成的作业人员伤亡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全区的统一指挥,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体救援力量,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1.5.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发生尾矿库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进行抢救,并做到边抢险边报告;全区统一组织临近的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并及时联系专业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1.5.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与平时预防相结合,着重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预案演练及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组织体系和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东川区人民政府成立尾矿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组成,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置在昆明市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体系如图2-1所示:
图2-1 组织体系框图
2.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领导机构
区政府成立东川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特管会、区卫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工科信局、区电信局、昆明东川供电局、区发改局、区气象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2 相关机构与职责
2.2.2.1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主要应急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区尾矿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指挥工作;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日常管理职责:
(1)保证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投入;
(2)组织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2.2.2.2 专家组职责
专家组人员由区内尾矿库领域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各应急救援组提名,经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报应急救援办公室建立专家库,以备调用。
主要应急职责: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
(3)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5)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日常管理职责:
(1)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对尾矿库及周边环境进行灾害评估、分析;
(2)做好日常性技术指导工作。
2.2.2.3 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应急救援办公室设置在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871-62122892。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
(2)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各组之间的协调联系;
(3)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参与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日常管理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事故的尾矿库企业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登记的尾矿库危险源、危险区域。
2.2.2.4 现场抢险救援组职责
区消防大队牵头,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企业救援人员等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营救、搜救、疏散人员;
(2)封闭、消除危害源;
(3)排除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隐患等。
日常管理职责:
(1)做好日常训练,保证出现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出动;
(2)学习救援技能,保证能够胜任救援工作;
(3)做好日常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出现紧急情况下装备能准确、可靠的发挥作用。
2.2.2.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区卫计局牵头,由区环保局、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对受伤人员的救治、护理、转送;
(2)负责监测、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收容、清消污染物等。
日常管理职责:
(1)学习救护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定期组织救护演练训练;
(3)做好医疗抢救设备、器材、药品的采购、保管工作。
2.2.2.6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职责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疏散、安置事故现场及有可能受事故影响到的现场周边群众;
(2)保障被疏散和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日常管理职责:
(1)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2)做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2.2.2.7 治安维稳组职责
由区公安局牵头,应急民兵连、企业保卫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对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等;
(2)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日常管理职责:
(1)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2)建立突发事件治安安全网络。
2.2.2.8 通信保障组职责
由区电信局牵头,区属各有关通信企业单位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各组的通讯畅通;
(2)保障事故发生地与外界通讯畅通。
日常管理职责:
(1)对通信线路、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2)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2.2.2.9 生活保障组职责
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为应急人员提供食、宿等生活保障。
日常管理职责:
(1)做好日常后勤物质的储备、保管工作;
(2)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2.2.2.10 交通保障组职责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运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影响区域进行交通管制;
(2)保障事故发生现场与外界的交通运输畅通。
日常管理职责:
(1)做好应急车辆行路系统的保管和日常检查、维护,以保证应急情况车辆正常出车;
(2)建立突发事件专门应急驾驶员队伍,配备日常值班人员和车辆。
2.2.2.11 善后处理组职责
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安监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保险机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接待、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有关善后处理;
(2)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
(3)清理、监测现场;
(4)办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
日常管理职责:熟悉和掌握与善后处理相关的法规、法规和政策。
2.2.2.12 物资及经费保障组职责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工科信局和有关企业等组成。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征集、调用或购置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等;
(2)保障应急经费。
日常管理职责:
(1)负责采购应急救援物资;
(2)建立应急经费操作程序,在保证应急物资采购经费外,应根据相关需求做好应急状况下的应急备用经费;
(3)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4)大型、特殊应急物资和装备,设立专门存放处,并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管理和发放制度,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2.2.2.13 新闻报道组职责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引导媒体正确宣传报道和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开展事故防范与应急宣传。
日常管理职责:
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3 指挥权替代
当总指挥不在东川区时,由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次代替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 尾矿库管理
辖区内13座尾矿库企业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报送区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坝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1)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辖区内尾矿库事故的接收、报告和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辖区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辖区内重点尾矿库进行跟踪管理,掌握重点尾矿库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监控信息。
(4)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掌握辖区内的尾矿库分布、等别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同时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部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需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3.3监测和预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负有尾矿库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为生产安全监测预测的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尾矿库有关生产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东川区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4)东川区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3.4 信息报送
3.4.1 信息报送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企业、乡镇政府(街道办)向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报告信息,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是受理事故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信报报送电话:0871-62122892。
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应当迅速向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征兆、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和现场情况;并有权对相关部门、个人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3.4.2 监(预)测信息报送要点
(1)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2)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3.4.3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事故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在2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0871-63165398)。对已确定级别较高的生产安全事故,可采取先报基本情况、后报其它情况的方式,以缩短报送时间,争取处置时间。事故等级较高或有可能引发较为严重后果,事态难以控制的,可越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别,将应急救援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II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4.1.1 Ⅳ级事故应急响应
辖区内发生Ⅳ级尾矿库安全事故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报请启动《东川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尾矿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委办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3)区安监局与专家准备、整理事故单位有关情况,为领导小组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4)指挥中心下达救援指令,各有关部门、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中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1.2 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的安全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同时向上一级政府做报告,请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
4.2 响应程序
4.2.1 应急指挥
接到事故报告,经研究决定启动预案后,由总指挥长宣布启动预案,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全体应急指挥部成员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2 应急行动及应急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疏散交通等原因移动了的事故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后,指挥部立即召集专家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有效的救援方案;应急救援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照预案分组情况,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开展各组职责范围内工作。
(3)先期到达的单位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相关人群;救治伤病人员;排除明显险情。
(4)各工作组根据职责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工作,以抢救生命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和紧急疏散,避免事态扩大。
(5)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6)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7)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继续报送信息。
(8)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趋势,组织后续力量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应急机构指导、协调后备队伍支援。
4.2.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2.4 扩大应急
当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持或应急升级。
4.2.5 应急结束
各应急救援组将救援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得到消除,伤亡人员全部救出或转移,设备、设施处于受控状态,环境有害因素得到有效监测和处置达标,达到上述条件后由各专业应急救援组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下达指令,宣布应急救援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5.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Ⅲ级)或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必要时,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工作机构提供的情况,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新闻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6.后期处置
6.1 现场监测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和结束后,由指挥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环保和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的安全、环境污染和岗位有毒有害因子进行检测、评估,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指挥部。事故单位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监测、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2 善后及赔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会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工作。
(1)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征用的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3)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4)对事故责任单位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可采取政府审批、财政垫支的方式处理,待处置结束后,事故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6.3 调查总结
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尾矿库企业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2)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7.2 应急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协议,必要时,调动其参加救援。
区公安消防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7.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健康受伤害的特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安排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7.5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东川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指挥部统一登记、建档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特种应急救援装备和存放单位,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7.6 治安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7.7 环境保护保障
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8 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区地气象部门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气象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7.9 物资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
区安委办牵头、尾矿库所属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8.2 应急培训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培训教育,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
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8.3 应急演练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应急指挥部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行动方案。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东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