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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11-38434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18 17:26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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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50号

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571868292N

法定代表人(单位): 邱学浩

详细地址: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昆明市东川区永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东川再就业特区四方地片区工业弃渣渣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公司渣场北面入场道路旁露天堆存有大量沙石,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2、堆场堆存废渣未进行覆盖且你公司拆除原渣场安装的喷淋系统,造成喷淋系统不能对现堆存的废渣进行有效的洒水降尘,渣场存在扬尘隐患;3、车辆运输的部分废渣泼洒在入场道路两旁,未进行及时清理;4、未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拦,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治措施的。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渣场道路旁堆放的沙石原料采取覆盖、围拦等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环评要求对渣场堆放废渣采取覆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立即清理入场道路两旁泼洒的废渣并进行妥善处理;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2、针对公司渣场北面入场道路旁露天堆存有大量沙石,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二)-1-(1)之规定,处以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

3、针对堆场堆存废渣未进行覆盖且拆除原渣场安装的喷淋系统,造成喷淋系统不能对现堆存的废渣进行有效的洒水降尘;部分废渣泼洒在入场道路两旁,未进行及时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处以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罚款;

4、针对未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100000元(壹拾万圆)罚款。

5、共处以人民币230000元(贰拾叁万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