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助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东生环罚字〔2020〕4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48号
昆明助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MA6PJ1C97T
法人: 张环宇
详细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白云街金水北园会所二楼201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东川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达昆明助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昆明市东川金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头山尾矿干堆场对公司建设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负责运营管理的昆明助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机油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2、废机油暂存间内堆存有废旧材料;3、厂区地面有废机油泼洒,未进行及时清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设置废机油暂存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清理废机油暂存间内堆存的废旧材料;立即清理泼洒于厂区地面的废机油并妥善处置;
2、针对废机油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圆整)罚款;
3、针对废机油暂存间内废机油与废旧材料混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以300000元人民币(贰叁拾万圆整)罚款;
4、针对厂区地面有废机油泼洒,未进行及时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处以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圆整)罚款;
5、共计处以人民币70万元(柒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