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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11-38435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18 17:20
名 称: 云南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云南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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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44号

云南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MA6NQYCK36

负责人(单位): 唐士乾

详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北片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你公司,对建设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和裂解炉口溢出废气处理系统及配套集气罩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召开了听证会。经过听证会讨论,我局认为你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维持原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六条-(二)-3-(2),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厂区内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建立健全废机油管理台账;同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裂解炉口溢出废气处理系统及配套集气罩。

2、针对云南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和裂解炉口溢出废气处理系统及配套集气罩”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圆整)罚款。

3、共计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0万元(肆拾万圆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