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www.kmdc.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52224292-202010-38435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0-10 10:02
名 称: 东川区金戈铁马汽车修理厂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金戈铁马汽车修理厂

发布时间:2020-10-10 10:02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一罚字〔2020〕27号

东川区金戈铁马汽车修理厂:

营业执照号码:92530113MA6MUAJ261

法定代表人(单位): 刘顺冬

详细地址:东川区碧谷街道洗尾噶村老干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废机油储存间杂乱,废机油与杂物混堆。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一一八条-(二)-2-(1),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废机油储存间,将废机油与杂物分开存放。

2、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