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征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29号
单位:江苏征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5028630XD
法定代表人:邢珀瑜
地址:东川区板河口
江苏征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设有一排水口、“三防”措施不到位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工作人员利用无人机在东川区板河口进行执法航拍时发现江苏征之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存在建有违法排污口,因而将此线索移交东川分局,接到线索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环境监测站检测人员到达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取样,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在负责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施工时,在工地围墙外违规设有一排水口,水可通过排水口进入围墙外沟渠最终汇入小江;2、公司堆存的200立方施工用沙石原料,未密闭贮存,未进行覆盖、围挡。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已现场对排水口外排水样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结果待分析。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东环监2020037号)、《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1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29号,2020年9月1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二条-(二)-2: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〇六条(二)-1-(2):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施工工地围墙外设置的排水口进行拆除、封堵;立即对堆存的沙石原料建设库房堆放或进行围挡覆盖;
2、针对公司施工工地围墙外违规设置一排水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二条-(二)-2之规定处以70000元人民币(柒万圆整)罚款。
3、针对公司堆存的200立方沙石原料,未密闭贮存,未进行覆盖、围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〇六条(二)-1-(2)之规定处以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
4、共处以90000元人民币(玖万圆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玖万圆整(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