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顺旺和轮胎经营部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24号
单位:东川区顺旺和轮胎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3MA6MRYAYXQ
法定代表人:杨祥龙
地址:铜都街道石羊村
东川区顺旺和轮胎经营部未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东川区顺旺和轮胎经营部对该经营部废机油处置情况、汽车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营部汽车喷漆房正常使用,但未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我局于2020年9月8日告知你轮胎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轮胎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轮胎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9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24号,2020年9月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七二条-(二)-2: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的之规定;我局对你轮胎经营部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车辆喷漆房的使用,车辆喷漆房须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前不得再次投入使用;
2、处以8000元人民币(捌仟圆)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仟圆(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轮胎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轮胎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轮胎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轮胎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