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裕勋工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18号
单位:昆明裕勋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81FT5F
法定代表人:陈泳全
地址:东川区碧谷街道大龙潭村
昆明裕勋工贸有限公司1.物料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2.未完善环保手续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昆明裕勋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手续情况下投入生产问题,2020年4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综合执法大队到达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位于厂区北面有约60吨水淬渣露天堆放;2.位于厂区西北方、园区管委会道路旁有约1600吨砂料露天堆放;3.1台2.2x7.5m球磨机在未完善环评手续情况下擅自安装。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18号,2020年7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2):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二)-1: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场检查中,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2)之规定,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贰万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运露天堆放的砂料、水淬渣,在清运过程中做好防扬尘、洒漏措施;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二)-1处以人民币1900元(壹仟玖佰圆)罚款(2.2x7.5m)球磨机安装投资额19万的1%;
3.共计罚款21900元人民币(贰万壹仟玖佰圆)。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壹仟玖佰圆(21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