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
案件来源 | £执法巡查R信访投诉 □上级转办 □其他: | ||||||
案发地点 | 东川区玛瑙城 | 案发时间 | 2020年7月25日 | ||||
调查人员 | 赵晶晶、汪永 | 承办部门 | 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 | ||||
当事人 | 企业名称 |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91530181MA6KFQFK8D | |||
地址 | 东川区玛瑙城 | ||||||
邮政编码 | 654111 | 电话 | 传真 | 无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顾金卫 证件名称:R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 |||||||
案情简介 | 根据群众投诉,东川区辖区内有人员非法收集废机油,2020年7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收集车辆为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该公司持安宁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车辆为奥铃牌小货车,车牌:云A9TB01,车内装有20余桶约1.5吨废矿物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车辆及废机油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该车辆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由于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部分废机油经车厢流失到地面 | ||||||
行政强制 种类依据 和处理意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请对云A9TB01奥铃牌运输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经办人: 赵晶晶、汪永 2020 年7 月25 日 | ||||||
部门领导 意见 | |||||||
局 领导意见 | |||||||
备注 |
注:本表适用于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审批。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东生环)强决定【2020】1号
当事人 | 名称: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0181MA6KFQFK8D 地址: 东川区玛瑙城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541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顾金卫 证件名称:R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 |||||
行政强 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2020 年 7 月 25 日利用云A9TB01奥铃牌小货车运输收集废矿物油,车内装有20余桶约1.5吨废矿物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车辆不具备危险废物营运资质,车辆及废矿物油桶上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种类: R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7日(时间从 2020 年7 月25 日起至2020 年 7月 31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 设备 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小货车 | 1 | 奥铃牌A9TB01 | 东川区玛瑙城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刻录 | |||||
告知 事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川区人民政府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机关公章) 2020 年7月 25 日 |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解除环境保护查封、扣押
决定书
(东生环)强解字【2020】 1 号
云南泽仁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街分公司 : 本机关于 2020年7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 利用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营资质的车辆进行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车内装有约1.5吨废矿物油未填写转移联单的行为作出:R1.查封决定;□2.扣押决定(东生环强决定[2020]1号),因当事人已配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完成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解除。 请你(单位)于 2020年7月31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东生环强决定[2020]1号)所载的设施、设备清单领回被扣押于东川区玛瑙城 的物品,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行政机关公章) 2020年7 月28日 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