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关于全面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东川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实行惠民殡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火葬区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东川区辖区2020年12月1日0时起100%为火葬区。
(二)从2020年12月1日0时起,全区境内所有亡故人员遗体一律100%火化、骨灰一律100%进入公墓安葬(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化)。
二、惠民殡葬补助执行标准
(一)凡具有东川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贴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城乡居民人口亡故后,遗体火化、骨灰入公墓安葬的,每具给予一次性补助2600元;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每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00元,补助资金用于遗体运输、存放、火化、骨灰入公墓等殡葬服务。
(二)遗体火化后在公墓内指定区域将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撒散等生态式安葬的,每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元。
三、禁止性事项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二)禁止生产、销售棺木、大型墓碑等土葬用品;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
(三)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
(四)禁止在公墓以外建造活人墓、安葬遗体、新建造坟墓、翻建墓穴。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恢复或者新建宗族、宗教墓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告由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川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871-62150577
特此公告。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