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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09-31610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9-03 10:17
名 称: 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文号: 关键字:

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0-09-03 10:17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生环催告〔20207

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670696285

法定代表人(单位):罗勇

详细地址: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

我局于2020218日作出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生环罚字〔20203号),责令你公司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复产2、针对该公司(1)厂区原辅料(石灰、冰铜)堆存,出现部分原辅料堆放超出库区席棚,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〇六条-(二)-1-(1)的规定,处以20000万元(贰万圆整)人民币罚款;3、针对危废库库房破损严重,部分固废洒落堆积于挡墙墙体上,“三防”措施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〇三条-(二)-1的规定,处以10000元(壹万圆整)人民币罚款;4、针对原鼓风炉系统脱硫洗涤塔区域地面上露天堆存大量的残留烟尘和管道保温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改)》第一〇五条-(二)-2-(2)的规定,处以110000元(拾壹万圆整)人民币罚款;5、共计对该公司处以140000元人民币(拾肆万圆整)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拾肆万圆”的行政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将罚款拾肆万圆14万元)和加处罚款拾肆万圆14万元)合计贰拾捌万圆28万元)缴纳至处罚决定书所示银行账户。

你公司可以收到本催告书后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东川区桂苑街24号

联系人:李薇 梁茂琼     电话:6212179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