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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06-303269 主题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22 08:42
名 称: 东川区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22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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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核查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开展,规范水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开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原则,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服务,创造良好的水利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推进“双随机抽查”的法治化、规范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二)科学监管。实行被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科学的“双随机”抽查制度体系,广泛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三)公正公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效能,推进“阳光执法”。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执法依据,形成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局随机抽查事项共6项,包括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取水许可监督检查、防洪工程检查、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工作检查、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

(二)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对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监管事项合法、齐全。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严格依计划开展随机抽查检查要统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由责任科室牵头,会同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责任科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工作应在抽取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结束。

(五)深入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全力推进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尽可能减少对抽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广“双随机”抽查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推广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清单思维,加强统筹协调。要明确专人负责清单的建立和调整工作,规范“双随机”抽查程序,实现随机抽查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确保随机抽查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二)注重培训宣传。“双随机”抽查机制是一种新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主动学习推广“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及时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检查执法能力。要充分运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方式,促进随机抽查公开透明,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2020年东川区水务局抽查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责任科室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区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单位

现场抽查

东川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五条。

水土保持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2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行政相对人

现场检查

东川区水务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四十五条。

水资源科

3

防洪工程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区防汛抗洪有关单位

现场检查

东川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水土保持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4

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防汛工作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全区防汛抗洪有关单位

现场抽查

东川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水土保持与水旱灾害防御科

5

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

东川区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

监督科

6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

现场抽样检查

东川区水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第9号令)第十七条。

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