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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06-29924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6-10 11:04
名 称: 昆明沙能商贸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沙能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10 11:04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10号

单位:昆明沙能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325262535P

法定代表人:李芋潮

地址:东川区碧谷大龙潭村

昆明沙能商贸有限公司噪声扰民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华新水泥(昆明东川)有限公司附近噪声扰民,2020年3月19日夜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到达投诉地点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噪声为昆明沙能商贸有限公司在华新水泥(昆明东川)有限公司厂区进行土建施工的机机械产生,区环境监测人员对噪声源进行监测,现场监测结果显示投诉人住宅噪声为57.4分贝,噪声监测结果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III类标准(夜间标准为55分贝).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照片》、《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局于2020年6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10号,2020年6月8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难以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二五条(二)-2: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产生扰民行为,超过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的时段和类别噪声值1-3分贝的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禁夜间施工。

2.处以0.9万元人民币(玖仟圆)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玖仟元整(9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