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试行)
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稳定实现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的目的。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 号)、《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7号)文件批准,全区119个村采取联村或单村模式所建设的1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二章 电站管理
第三条 电站的产权归所关联的村集体共同所有,由相关部门根据各村建设规模按规定确权至村集体。
第四条 昆明市东川区云开农业产业扶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开公司”)负责电站的建设、收入结转和代表电站权利人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具体负责代表电站权利人同电力、运维、保险、税务等与电站运营管理、资金结算有关的单位进行对接协调和签订各类合同、协议;负责代表权利人处理电站存在的各类纠纷及诉讼;负责电站主要设备、重要物资及维修服务的采购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电站的资产和收益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贷融资。
第六条 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电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增加电站收益,经运维单位和电站所有权人同意后,可配套发展适合的产业项目。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电站周边建筑物等可能影响电站正常发电的设施建设,并定期对电站外部遮挡物进行清理,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人工、补偿等相关费用由电站涉及的村共同承担。
第八条 电站运维单位、各乡镇(街道)及电站所关联的村要共同做好电站的管理和安全预防工作,如因电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按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收入分配
第九条 电站收益全部直接用于扶贫,有关单位严格按各级出台的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进行分配使用,不得用于投资、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抵押、担保等其他与扶贫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电站受益对象为列入光伏扶贫项目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优先扶持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电站受益对象的确定工作由各村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开展,每年可根据上级具体安排和村内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云开公司按《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扣除各项营运成本费用前需经各乡镇(街道)书面确认,扣除后应及时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云开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财务、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每年度可从发电总收入中提取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公司负责电站收入结转、日常管理、法律服务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支出。
第四章 营运维护
第十三条 电站运维单位由云开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确定,运维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电站主要设备需大量更换或大修时,由运维单位向云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云开公司和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核实后,云开公司统一采购所需物资,运维单位负责安装,购买物资和维修服务的费用由涉及村共同承担。日常的设备维修、设施修缮应纳入运维工作内容,费用由运维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电力部门在对电站外送输电线路进行检修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电站运维单位和云开公司,并压缩检修的次数和时间,并通过各种必要措施确保电量全额消纳。
第十六条 区扶贫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
第十七条 各村要设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专账,确定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各村应对电站的发电量、收益、维护费用、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向村民公示,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电站的运营维护、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保障电站收益稳定。
第二十一条 东川区辖区内其他光伏扶贫电站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修改,由东川区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