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 www.kmdc.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52224292-202005-339336 主题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09 11:07
名 称: 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09 11:07
字号:[ ]

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建立完善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东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7号)文件批准,全区119个村所建设的1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受益对象为列入光伏扶贫项目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是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乘以对应电量计算得到的发电收入,包括燃煤标杆电价对应的基础电费收入和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收入两部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运营成本后实际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站运营成本是指为维持电站长期稳定运行所需的必要费用,包括电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费、设备维修(更换)费、土地使用费、遮挡物清理费、税费、保险费,以及结转单位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电站运维管理系统的使用费、流量费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电站的收入和运营成本按各村所占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分担。

第八条 “昆明市东川区云开农业产业扶贫投资有限公司”是东川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的结转单位。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税费、保险费、土地使用费、设备维修(更换)费,以及结转单位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电站运维管理系统的使用费、流量费由结转单位从发电收入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电站外部遮挡物清理费等其他必要成本费用由各村从发电收入中自行列支。

第十条 结转单位在收到发电收入并按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发电收入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至各村集体账户。各村收到发电收入后,应先按约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再将剩余资金作为收益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全部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扶贫工作,通过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形成有劳才有得的分配机制,禁止简单发钱发物。

第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年度进行分配,每年年初由村委会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统一报区扶贫办备案。各村委会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收益进行分配使用,并在年初和年底分别公示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和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和发电收益资金的使用、分配需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级、分村建立台账,接受各级的检查和审计。运营成本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支出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各级扶贫、财政、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入、收益资金分配使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和问责,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推广宣传。

第十四条 区扶贫办、供电局、结转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应相互配合,及时将电站建设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和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发电收入等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依托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产生的其他收益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后如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新出台的分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冲突条款按上级新出台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