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隆利源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9号
单位:云南降利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08329420XH
法定代表人:郑国伟
地址: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工业园
云南降利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南降利防水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防水卷材生产线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前便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年产5千吨防水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境的污染和危害。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自愿放弃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听)字[2020]9号、2020年4月7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