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富化肥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8号
云南红富化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75522381M
法定代表人(单位): 吴本农
详细地址: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原矿未全覆盖,原矿堆场东面、南面无围挡措施,原矿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2、厂区球磨机下方矿浆地槽内存有部分磷矿浆及雨水混合物,矿浆地槽内设有抽水泵,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用抽水泵抽取地槽内污水,通过消防软管排放至厂区空地上(地面未硬化)。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4、监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八十四-(二)-4-(2)项,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完善原矿堆场“三防”措施;
3、立即拆除地槽内私设的抽水泵、消防软管,清理、处置排放到外环境的废水、废渣;
4、针对原矿堆场“三防”措施不到位,处以3万元(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5、针对应急措施不规范行为,处以6万元(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6、合计处以9万元(玖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们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