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保罚字[2015]2号)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保罚字[2015]2号
云南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526010-6
营业执照:530000400001387
法定代表人(单位):周明宝
详细地址:拖布卡镇树桔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014年12月10日的东川区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东川人占石铜矿1000t/d采选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
3、《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材料补正意见书》。
4、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东川人占石铜矿1000t/d采选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相关环保部门批准之前,不得继续建设。
2、处以伍万圆(50000)人民币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增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户名:东川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账号:0000036253137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