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东川区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东川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保障体系,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租住房分配
(一)申请廉租住房需具备的条件
1.申请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6个月以上救助或经区解决低收入家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3.申请人(户主)具有东川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
4.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或城市公房)。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一至八级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区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明。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东川区特困企业职工证明(总工会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含市级劳动模范)、归侨侨眷证明(侨联出具)等。
(三)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东川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实行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采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复核、轮侯的程序,由东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分配意见,呈报区解决低收入家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乡(镇)根据下达的廉租房数量、受理和入户调查情况,按其住房困难程度,确定租住对象,并进行15天的公示。经公示后无反对意见的,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民政局等部门审核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四)廉租住房地点、租住户型和房号的确定
除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重度残疾人优先安排外,其余可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各乡(镇)或社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租住地点及房号的选择办法。
廉租房户型的确定。原则上2人(含2人)以下的家庭租住小户型,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租住大户型。
二、廉租房管理
(一)签订租赁协议。区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核的廉租房分配名单,与廉租房承租户签订住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并将协议文本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有精神残疾的对象须由其监护人签订协议并承诺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二)续签租赁协议。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民政局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租住廉租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取消租住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东川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东川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7.不按期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三、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廉租房申请人对审核、轮候、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廉租房的承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金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办公室按东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标准收取。
(四)廉租房的物业管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底层商业网点铺面租金收入纳入廉租房租金专户管理,用于弥补廉租房维修经费和物业管理的不足部分。
(五)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