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19〕13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MA6KAE7H2W
法定代表人:邢利元
详细地址:东川区乌龙镇板河口
云南中洲海绵城市建材有限公司厂区砂石原料“三防”措施不到位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结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2019年5月16日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约1万立方米砂石原料及100立方生产用尾矿渣,无序堆放严重,“三防”措施不到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你公司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〇六条-(二)-1-(2)项的规定:一〇六、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环听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材料。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百〇六条-(二)-1-(2)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厂区原料“三防”措施的整改。
3、处以2万元人民币(贰万圆)罚款;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