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5号
被处罚单位: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
法定代表人:石雅清
详细地址:东川区板河口
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经我局领导班子成员案审会研究,现已审查结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板河口沥青搅拌站,对该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搅拌站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前便投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二)-3-(2):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字〔202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环听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递交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材料,而是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资料。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条-(二)-3-(2)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搅拌站的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再次开工建设。
2、处以5.4万元(伍万肆仟圆)人民币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