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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02-566325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19 15:50
名 称: 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2-1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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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东生环罚〔2020〕4号

单位: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95159356M

法定代表人:方元照

地址: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临时堆场 “三防”措施不到位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到达昆明星陨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临时堆场“三防”措施不完善,现堆存水淬渣800立方左右,堆场内有轮胎和木材混堆。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字[202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环听告字[2020]4号、2020年1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条-(二)-2: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实际贮存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清理临时堆场内堆存的轮胎和木材,完善临时堆场“三防”措施。

2、处以3万元(叁万圆整)人民币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整(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