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东生环罚〔2020〕3号
单位: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670696285
法定代表人:罗勇
地址:东川区碧谷镇板河口
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原辅料堆库“三防”措施不到位、固废堆场“三防”不到位、烟尘露天堆放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区环境监测人员到达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公司厂区原辅料(石灰、冰铜)堆库,出现部分原辅料堆放超出库区席棚,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2)危废库库房破损严重,部分固废洒落堆积于挡墙墙体上,“三防”措施不到位;(3)原鼓风炉系统脱硫洗涤塔区域地面上露天堆存大量的残留烟尘和管道保温棉材料,未设置任何标示标牌,东川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已现场取样检测。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0年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字[202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环听告字[2020]3号、2020年1月10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五条-(二)-2-(2):(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第一〇六条-(二)-1-(1):(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条-(二)-1: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实际贮存容积在500立方米以下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复产;
2、针对该公司(1)厂区原辅料(石灰、冰铜)堆库,出现部分原辅料堆放超出库区席棚,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的规定,处以20000元(贰万圆整)人民币罚款;
3、针对危废库库房破损严重,部分固废洒落堆积于挡墙墙体上,“三防”措施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条-(二)-1的规定,处以10000元(壹万圆整)人民币罚款。
4、针对原鼓风炉系统脱硫洗涤塔区域地面上露天堆存大量的残留烟尘和管道保温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五条-(二)-2-(2)的规定,处以110000元(拾壹万圆整)人民币罚款。
4、共计对该公司处以140000元人民币(拾肆万圆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