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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2001-566320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10 10:08
名 称: 昆明东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东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1-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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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20〕1号

被处罚单位:昆明东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5540386X

法定代表人:房信政

详细地址:东川区四方地工业园区

昆明东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炉渣与含锌浸出渣(危废)混堆;煤库、煤渣暂存库 “三防”不到位案,该公司2019年11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召开了听证会,经我局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东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确立了以下事实:该公司炉渣与含锌浸出渣(危废)混堆;煤库、煤渣暂存库“三防”不到位。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2-(1)的规定: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罚款:当事人初次违法,且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我局于2019年10月2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环罚告字〔2019〕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环听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等。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材料,我局按规定组织了听证,经局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维持原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2-(1)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炉渣与含锌浸出渣(危废)混堆,及时进行危废申报,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厂区煤库、煤渣暂存库“三防”措施的整改

2针对该公司炉渣与含锌浸出渣(危废)混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一八条-(二)-2-(1)处以10000元人民币(壹万圆整)罚款

3针对该公司煤库、煤渣暂存库“三防”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条-(二)-1-(1)处以20000元人民币(贰万圆整)罚款

4共计对该公司处以30000元人民币(叁万圆整)罚款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一)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