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公安局关于对政协第五届第三次会议第53057号提案的答复
东川区公安局关于对政协第五届第三次会议第53057号提案的答复
童恩林委员:
您在东川区政协第五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电动车、“老年代步车”因其低成本、高动力、方便快捷的特点,在全国逐渐成为新兴代步工具,因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难度大,导致该类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逐年呈增长势头,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在日常工作中,我局始终把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规范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依据现有的交通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动车违规行驶的执法力度。近三年,每年均查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2000余起,但该类车辆交通违法屡禁不止,存在以下原因:
(一)法律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违反通行规定的处罚标准较低(普遍不超过50元),酒驾违法行为要达到醉酒的才能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也只到500元,缺乏有效的震慑力和约束力。
(二)电动自行车数量多,使用群体复杂,加之大多数电动自行车没有牌照,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教育难、处罚难、管理更难。
(三)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经常驾驶这类车的人,绝大多数没有经过正式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学习,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普遍较低,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调头、乱穿乱行等违规驾驶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四)硬件设施不完善。东川城区道路狭窄,无条件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所有道路均为机非混合道路,非机动车混行现象较为普遍,管理难度较大。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按照省厅、市局的相关要求,我局迅速开展工作,截止2019年4月15日,已登记落户超标电动车3万余辆,为后期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相关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2019年1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昆公规〔2019〕1号)(以下简称《通告》),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昆明市市容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方案(2019年至2020年)》的有关要求,为认真落实《通告》精神,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引导市民合法合规使用电动自行车。
为进一步规范取缔“老年代步车”上路行驶,2019年4月,交警部门制作了《禁止三轮、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温馨提示》下发至上路行驶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采用电动或燃油驱动的三轮或四轮车辆,均属于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为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我局交警大队自4月1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工作。6月1日起,加大对三轮、四轮电动车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共查扣、处罚上路行驶的超标三轮、四轮电动车39辆。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严查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及四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我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如有不妥,请给予批评指正,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