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环罚字〔2019〕24号
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
营业执照号码:91530113795163232X
法定代表人(单位):刘永富
详细地址:东川区拖布卡镇新店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组成的联合执法人员到达东川区老村湿法冶炼厂对该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矿堆场部分原矿(约1000方)未做到完全覆盖,“三防”措施不到位。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物证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条-(二)-2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原矿堆场堆存的原矿进行覆盖,完善原矿堆场“三防”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处以4万元人民币(肆万圆)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增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分社户名:东川区财政局预算外专户账号:000003625313701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东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