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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52224292-201810-208334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0-22 10:09
名 称: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0-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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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强制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强制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即承办部门(包括局机关各科室、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强制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强制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承办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承办部门应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强制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法制机构)对本局的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

第二章 查封、扣押的记录

第七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

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九条  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时,由法制机构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记录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及采集的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和理由,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及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法移送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及有关法律文书、清单。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存情况。

第三章  代履行措施的记录

第十四条 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需要强制执行代履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强制执行代履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第十五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审批表》、《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实施代履行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代履行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案件承办人、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

第四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记录

第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审批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案件承办人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向有管辖权的任命法院递交《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留置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归档的记录

第二十条 行政强制文书应当与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统一装订立卷和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指《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指定的两名以上承办案件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