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执法效能,夯实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监察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检查,是指环境保护监察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所确定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督促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执法记录仪器、电子设备等记录方式对环境监察执法整个过程包括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实施检查过程、结案及文件归档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执法应遵循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的记录
第五条开展行政检查前,要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检查工作方案经局领导批示同意后下发实施。
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的记录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包括检查说明及检查依据、执法过程、现场调查取证等内容,并填写《昆明市东川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表》。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监察对象现场检查时进行的记录。
电子信息包括电脑、移动执法系统对行政检查的记录。
第八条行政检查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日常规范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对重点排污节点可采用文字、拍照、摄像多种方法协同记录。
第九条环境执法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认真检查监管对象落实环保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涉及查封、扣押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报告并作出处理。
对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检查人员执法的合法性及检查中发现的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同时进行记录。
第十条上述文书均应由检查对象、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四章 结案与归档的记录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归纳整理现场检查记录表,并根据需要撰写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跟踪、督促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检查过程完毕之后,应明确专人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资料及各种文书建档管理。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


